远程销售协议
远程销售协议
1. 各方
本协议在下面的条款和条件框架内由以下各方签署。
'买家' ; (在合同中以下简称为“买家”)
姓名:
地址:
'销售人员' ; (在合同中以下简称为“卖家”)
姓名:
地址:
通过接受本合同,买家提前接受,如果合同标的批准订单,他将有义务支付订单的价格及任何其他费用,如运费和税费,并且他已被告知这一点。
2. 定义
在本合同的应用和解释中,下面所写的术语应表达其对应的书面解释。
部长:海关和贸易部长,
部:海关和贸易部,
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第6502号,
规章:远程合同规章(OG:27.11.2014/29188)
服务:任何消费者交易的标的,除了以费用或利益作为交换的货物供应,
卖家:在其商业或专业活动范围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公司,或代表或代理供应商行事,
买家:为了商业或非专业目的而获取、使用或从商品或服务中受益的自然人或法人,
网站:卖家的官方网站,
客户:通过卖家网站请求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各方:卖家和买家,
协议:卖家和买家之间签订的本合同,
商品:指作为购物标的的可移动财物及为在电子环境中使用而准备的软件、声音、图像及类似的无形财物。
3. 标的
本协议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6502号和远程合同规章的规定,规范各方在通过卖家的官方网站电子订购的产品,其特性和销售价格已在下方指定时的权利和义务。
网站上列出的和公布的价格是销售价格。广告价格和承诺有效期至更新和更改为止。公布的价格在指定的时间段内有效,直到该期间结束。
4. 卖家信息
职位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5. 买家信息
送货人
送货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6. 订购人信息
姓名/姓氏/称谓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7. 合同产品/产品信息
1. 商品/产品/服务的基本特征(类型、数量、品牌/型号、颜色、编号)已在卖家的网站上发布。如果卖家举办促销活动,您可以在活动期间查看相关产品的基本特征。有效期至促销时间结束。
7.2. 网站上列出的和公布的价格是销售价格。广告价格和承诺有效期至更新和更改为止。公布的价格在指定的时间段内有效,直到该期间结束。
7.3. 合同标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包括所有税费,显示如下。
产品描述
件数
单价
小计
(含增值税)
运费
总计 :
付款方式和计划
送货地址
送货人
账单地址
订单日期
送货日期
送货方式
7.4. 运费,由产品运输成本,将由买家支付。
8. 发票信息
姓名/姓氏/称谓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发票交付:在订单发票交付时,连同订单一起送到发票地址。
将被发送。
9. 一般条款
9.1. 买家接受、声明并承诺,他已阅读卖家网站上有关商品标的的基本特征、销售价格、支付方式和交付的初步信息,并已获得必要的确认。买方;他/她接受、声明并承诺他/她在电子环境中确认初步信息,准确完整地获得卖方在建立远程销售合同之前给予买方的地址、所订购产品的基本特征、包含税费的产品价格、支付和交付信息。
9.2. 每一合同标的商品应在不超过法律规定的30天的情况下,交付给买方所指出的人和/或组织,或在买方的住所地点指明的时间段内,取决于买方住所地点的距离。如果产品在此期间无法交付给买方,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9.3. 卖方承诺将根据订单中指定的特性完整地交付合同标的产品,并附上保修文件、用户手册(如适用)以及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信息和文件,确保没有任何缺陷,符合标准要求,按照诚信与准确的原则进行工作,保持和提高服务质量,在履行工作时表现必要的关心和注意,谨慎行事。
9.4. 卖方可以在通知买方并征得其明确同意之前,在合同履行义务到期之前提供质量和价格相当的替代产品。
9.5. 卖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如果无法履行订购的商品或服务,将在得知此情况之日起3天内书面通知消费者,并于14天内向买方退还全部款项。
9.6.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他/她将在交付合同标的产品时电子确认本协议,并且如果合同产品的价格因任何原因未支付和/或在银行记录中被取消,卖方的交付合同产品的义务将结束。
9.7. 在合同标的产品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所指明的人员和/或组织后,因未授权人员不当使用买方的信用卡,导致合同标的产品的价格未能支付给卖方的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将在卖方承担运费的情况下,在3天内将该产品归还给卖方。
9.8. 卖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如因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合同标的产品未能按时交付,将通知买方这些情况,这些情况是在双方意愿之外、不可预测并阻碍和/或延迟双方义务的履行。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取消订单、用其前身更换合同标的产品(如有)和/或将交货周期延后,直到障碍消除。如果买方取消订单,在现金支付的情况下,产品金额将在14天内以现金全部退还给他。在买方以信用卡方式支付的情况下,订单由买方取消后14天内退款给相关银行。卖方退款到买方信用卡账户所需的时间一般为2到3周,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卖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9.9. 卖方的地址、电子邮件、固定和移动电话线路及买方在注册表中提供或其后更新的其他联系信息,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短信、电话及其他方式进行联系、营销、通知及其他目的,卖方有权通过上述方式联系买方。买方在接受本合同时接受并声明,卖方可以进行上述沟通活动。
9.10. 买方应在接收合同商品/服务之前进行检查;如有凹陷、破损、撕裂包装等受损或有缺陷的商品/服务,不得从快递公司接收。收到的商品/服务将被视为没有损坏和完好无损。 接受后的商品/服务保护责任由买方自行承担。若需使用撤回权,商品/服务不得使用。必须退回发票
9.11. 若买方与订单时所用信用卡持有人不是同一人,或者在交付前发现使用的信用卡存在安全漏洞,卖方应要求买方提供信用卡持有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使用的信用卡的上月对账单,或要求买方提供信用卡持有人银行的证明信,说明该信用卡归属于他。订单将在买方提供相关信息/文件之前被冻结,若上述要求在24小时内未满足,卖方有权取消订单。
9.12. 买方声明及承诺,在卖家网站订阅时提供的个人及其他信息均真实,并在卖方首次通知时,立即以现金及提前的方式,对所有损害进行赔偿。
9.13. 买方从一开始就承诺遵守法律规定的条款,并在使用卖家的网页时不违反这些条款。否则,可能产生的全部法律和刑事责任将完全和单独地约束买方。
9.14. 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卖家的网页来破坏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以非法目的和妨碍他人的方式,侵犯他人的物质和道德权利。此外,会员不得从事使他人使用服务受到阻碍或困难的活动(垃圾邮件、病毒、特洛伊木马等)。
9.15. 卖家的网站上给出的链接可能指向不在卖家控制下的其他网站和/或由其他第三方拥有和/或经营的其他内容。这些链接的提供是为了方便买方的导向,不支持任何网站或运营该网站的人,也不构成对链接网站中包含的信息的任何保证。
9.16. 违反本合同中一项或多项条款的会员将对此违反承担个人及刑事责任,并将使卖家免于对这些违反行为的法律和刑事后果。此外,若因该违反行为而将该事件提交法律领域,卖方保留对因违反会员协议而对会员索赔的权利。
10. 撤回权
10.1. 买方;如远程合同与商品销售有关,可在交付之日起14(十四)天内,向卖方通知后可拒绝商品而不承担任何法律或刑事责任,且无须给出理由,使用撤回权。在与服务提供相关的远程合同中,此期限从合同签署之日起开始。在撤回权到期之前,若经消费者同意,服务履行开始,则无法行使撤回权。因使用撤回权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接受本合同,预先确认已被告知撤回权。
10.2. 为了行使撤回权,必须在14(十四)天内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并且所退产品必须在本合同“不可使用撤回权产品”规定的范围内未使用。如果行使该权利,
a) 要求寄送给第三方或买方的产品发票,(如果退货产品的发票是公司类型,则必须伴随退货发票一起寄回。开具在机构名下的订单退货,不能完成,除非开具了退货发票。)
b) 退货单,
c) 待退回的产品必须在配件、包装及标准附件(如有)完好无损的情况下一起交付。
d) 卖方应在收到撤回通知后最长10天内向买方退还全款和相关债务文件,并于20天内退回商品。
e) 如果因买方的过失造成商品价值下降或退货变得不可能,买方必须按照其过失的比例承担卖方的损失。不过,买方对此不负责,若在撤回权期限内由于正确使用商品或产品而发生变更和损坏。
f) 若因行使撤回权而使卖方规定的活动限额降低,所享受的折扣金额将被取消。
11. 不得撤回权的产品
内衣、泳衣和比基尼底裤、化妆品、一次性产品、速腐易坏的商品或有可能过期的商品、根据买方请求专门定制的产品、有明确个人需求的产品及不适合退回的商品、根据健康和卫生标准在买方拆封后不可退回的产品、交付后与其他产品混合并因其性质无法分开的商品、报刊等期刊类商品,除了在订阅协议下提供的商品,立即执行的电子服务或即时交付给消费者的无形商品,以及音视频录音、书籍、数字内容、软件程序、数据录制和数据存储设备、计算机耗材,若其包装已被买方拆开,依据规章无法退回。此外,在撤回权期满之前,针对已开始提供的服务无法行使撤回权。
针对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内衣类产品、泳衣、比基尼、书籍、可复制的软件下载和程序、DVD、VCD、CD和磁带以及文具耗材(墨粉盒、墨盒、胶带等)的退货,包装需保持未开封、未测试、完整且未使用的条件。
12. 延期及法律后果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如果由于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事务的延迟而发生逾期,应根据信用卡持卡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协议支付利息,并对银行负责。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银行可采取法律行动;可向买方索取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律师费,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因其债务出现逾期,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将对卖方因未能及时履行这项债务所遭受的损失和损害承担责任。
13. 适用法院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的投诉和异议,应向消费者居住地或消费交易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或消费者法院提出,金额限制遵循法律规定。以下是金额限制的信息:
自2014年5月28日起生效:
a) 若争议金额低于2000.00(两千)TL,应向地区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并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6502号的第68条,
b) 若争议金额低于3000.00(三千)TL,应向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
c) 在大城市,争议金额在2000.00(两千)TL和3000.00(三千)TL之间,应向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本协议为商业目的而制定
14. 执行
当买方为在网站上进行的订单付款时,即被视为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卖方有义务在订单完成之前进行必要的软件安排,以确认买方已阅读并接受本合同。
销售人员:
买方:
日期: